劳动法律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草案
发布时间:2015-06-20 23:07点击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等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A/T 42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劳动合同 labor contrac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3.2 劳动合同订立 conclusion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3.3 劳动合同变更 change of labor 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3.4 劳动合同解除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的法律行为。
3.5 劳动合同终止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终结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3.6 劳动合同续订 renewal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4 劳动合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5.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1.1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全称。
5.1.2 用人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5.1.3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单位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2.1 劳动者的姓名,以身份证上记载为准。
5.2.2 劳动者的住址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址。
5.2.3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可以是护照、社会保障卡等证件上记载的号码。
5.3 劳动合同期限
5.3.1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起止的时间。
5.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4.1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
5.4.2 工作地点即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具体地址。
5.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5.1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
5.5.2 休息是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自行支配的时间。
5.5.3 休假是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
5.6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5.7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5.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5.8.1 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
5.8.2 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
5.8.3 职业危害防护是指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
5.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9.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6 劳动合同订立
6.1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6.1.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6.1.2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当填写为用工之日。
6.1.3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6.2 订立劳动合同的文本
6.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录A)。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必备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具体情况见第5章。
6.2.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第5章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以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见劳务派遣服务要求标准)。
6.2.3 劳动合同文本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6.3 订立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6.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6.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负责存档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将另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
6.3.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6.3.4 用人单位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7 劳动合同变更
7.1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
7.2 变更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7.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见附录B),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7.2.2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负责存档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将另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
8 劳动合同解除
8.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依法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8.2.1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未提前通过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8.3.1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8.3.3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8.4 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8.4.1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内容。
8.4.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且保证工作交接完毕。如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劳动者。
8.4.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
8.4.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4.5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9 劳动合同终止
9.1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9.2.1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在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内容。
9.2.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且保证工作交接完毕。如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劳动者。
9.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
9.2.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2.5 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0 劳动合同续订
10.1 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0.2 续订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10.2.1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协议(见附录C)。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
10.2.2 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负责存档一份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将另一份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
10.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续聘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11 劳动合同管理
11.1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标识、存档和保管。
11.2 劳动合同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应当按照DA/T 42的第7.5条和第7.6条的要求执行。
11.3 劳动合同档案的收集范围
存入档案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变更协议、续订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等;
——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
11.4 劳动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
11.4.1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1.4.2 其他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参照DA/T 42对企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