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发布时间:2015-06-07 17:16点击数:
案例: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规定:“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全部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规定:“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全部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偿的决定;2、张某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那么,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该如何弥补这项损失?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企业有义务证明其行为应具有正当理由,所以要提早做好法律方面的准备,并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智HR认为双方对法律认识都存在错误。仅就上述两项申诉请求而言,张某第二项理由合情合法,但其第一项抗辩理由是错误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无需讨论。
在分析本案之前提醒企业的hr,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企业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更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 也是其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制定规章制度用以规范企业管理运作是企业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尽管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但并非任何规章制度都是有效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要产生法律的效力,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
二、制订规章制度程序必须合法;
二、制订规章制度程序必须合法;
三、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并告知;
四、规章制度必须经审查备案。
智HR观点:
因此,本案中张某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错误的认识。该私营服装企业规定的制度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有效的规章制度的法律要件的。本案中,没有具体说明,我们无从得知该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示,但该规章制度内容是不合法的。因为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将自身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销售员的内容,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销售员只是公司的员工,不是代销人或经销人,他的职责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报酬,没有义务对销售货款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是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重大或者严重过失,违反了企业销售程序(例如:对交易客户的资格、信誉的基本情况严重失查,抑或发生欠款后未按公司规定的处理程序及时上报、提请批准诉讼等情况的)。否则这样一来,天下所有企业的销售员就需小心了,你不能销售得太多,否则收不回来货款你就惨了。同时企业也可以高枕无忧,至少有了双保险。
因此,本案中张某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错误的认识。该私营服装企业规定的制度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有效的规章制度的法律要件的。本案中,没有具体说明,我们无从得知该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示,但该规章制度内容是不合法的。因为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将自身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销售员的内容,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销售员只是公司的员工,不是代销人或经销人,他的职责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报酬,没有义务对销售货款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是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重大或者严重过失,违反了企业销售程序(例如:对交易客户的资格、信誉的基本情况严重失查,抑或发生欠款后未按公司规定的处理程序及时上报、提请批准诉讼等情况的)。否则这样一来,天下所有企业的销售员就需小心了,你不能销售得太多,否则收不回来货款你就惨了。同时企业也可以高枕无忧,至少有了双保险。
此外,提醒企业的hr:单位扣除张某工资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企业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相当于扣除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此外,企业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也肯定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我们从案例中无法看出张某在什么地方,无法确定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都在500元以上。
最后,特别提醒企业的hr: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企业有义务证明其扣减工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企业应提早做好法律方面的准备,对与扣减工资行为有关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专业的法律设计,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